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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与法制网讯(记者李晓玲 通讯员顿继昌)日前,天津市蓟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一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据悉,2018年3月至2019年3月初期间,张某与王某、李某曾合伙经营二手车买卖业务。根据三方口头合伙协议约定,购入车辆的方式为个人或合伙出资,车辆售出后返还购车款,利润从差价和补贴等方式获取。2018年12月,张某自己出资14万余元从北京市购买一辆大货车,并将该车辆过户到自己名下。2019年3月李某将该车卖予他人,并订立买卖协议,车款由被告王某收取。张某起诉王某、李某,要求返还其购车款14万余元。

蓟州区法院判决被告王某、李某返还张某车辆购置款14万余元。王某、李某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因二被告未按照判决书规定履行义务,2021年7月,张某向蓟州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王某、李某被蓟州法院列为被执行人。后王某、李某未报告财产且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有工资却不偿还法院判决款项,而是将大部分用于偿还其个人借款,存在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的行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李某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已生效的法院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依法惩处。被告人王某、李某接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履行完成全部执行款项,并取得申请执行人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王某、李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来源:民主与法制网

编辑:蔡 斐

审核:田 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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