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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这个......

“猪脚”和“猪蹄”是同一个商品吗?在超市遇到标签混用“猪脚”和“猪蹄”,而且两者价格不一样,算欺诈吗?近日,厦门一消费者以涉嫌欺诈为由将某大型商超诉至法院。

2022年4月,老李到厦门某商超购买猪脚。包装袋上价格标签显示“猪蹄”。老李支付71.93元后将“猪蹄”带回家中。次日,老李向12315投诉其购买的并非猪脚,且商家存在多收费的情况,要求商家给予赔偿。

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商超同意给予补偿老李500元,但不承认自己存在欺诈行为。双方因此诉至湖里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厦门某商超的行为并不存在欺诈行为。首先,以“猪脚”或是“猪蹄”的名称进行销售本身并不构成“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此外,从文义上说,“猪脚”和“猪蹄”并无明确的区分。从日常生活经验来看,“猪脚”或是“猪蹄”仅是一种习惯称呼,其具体含义并不清晰。

其次,猪肉产品价格属于经营者可以行使自主定价权的范围,其执行的是市场调节价。该案中,市场监督部门对于老李主张的商品价格过高问题既未认定存在违法违规,也未作出任何处罚。因此老李以其销售价格过高为由主张构成欺诈,不能成立。

最后,经营者享有自主定价权,消费者亦有自主选择商品并在比价后择优购买的自由。该案中,被告在超市货架上公开展示“猪蹄”(或称“猪脚”)实物,并完整标示品名、价格即明码标价,其无欺诈的意图。而老李亦是在现场选购,其作为有理性的成年人,若认为标签错误或价格过高,则可以选择不购买。综上,法院驳回老李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本案准确划定了商品名称标识不规范与商业欺诈的界限。从文义分析的角度,回应了“猪脚”“猪蹄”是否有别的问题,即两者差别主要体现在习惯称呼上,而非具体内涵上。同时,不拘泥于法律适用,结合生活实际,从欺诈的构成要件、大型商超的经营模式、定价机制等方面,对商家自主定价权的范围和内涵进行解读,逻辑清晰,层次分明,得出本案商品名称、标识不规范(即混用“猪脚”“猪蹄”)不构成商业欺诈的结论。本案有效维护了企业的合法经营权利,对此类案件消费者维权的边界进行了明晰,也提醒企业要注意合法经营、规范标识,为类似案件审理提供了有益借鉴。

来源:福建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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