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1、第四十四条每个科目考试一次,考试不合格的,可以补考一次。

2、不参加补考或者补考仍不合格的,本次考试终止,申请人应当重新预约考试,但科目二、科目三考试应当在十日后预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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