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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应的机器无法交付,竟然用替换商标的方式用其他品牌替代,最终因为商标侵权被起诉……近日,江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派员对云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孔某等4人假冒注册商标案出庭支持公诉。该案涉案金额高达七百余万元,且被侵权的商标权利人为江阴本土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现场,20余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企业家旁听庭审,法庭调查、法庭质证、法庭辩论等环节依法有序开展。

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孔某以自己实际控制经营的云南某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贵州某集团控股的下属公司,以每台30万元的价格签订了24台煤矿用深孔钻车的销售合同,销售合同中明确指定要求使用江苏某公司生产的产品。后因无法以30万元的合同价格向江苏某公司采购到该设备,孔某遂找到其他公司采购了24台煤矿用深孔钻车。

后孔某安排被告人吴某等人在贵州省盘州市,将深孔钻车上的名称、商标更换成合同指定的江苏某公司的名称及商标,然后将换标后的设备交付给贵州某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销售金额合计人民币719.8万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3万余元。

因涉案金额大、人数多,为维护国家商标管理秩序,江阴市检察院能动履职,多措并举。准确适用证据规则,确定违法所得和罚金数额。着重审查客观证据,针对被告单位签订的上下游合同仔细审查进货价格和销售价格,确定违法获利和非法经营额,最终确认孔某等人的涉案金额,依法有力当庭指控犯罪。

同时,依法适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通过认罪认罚协商,被告单位积极赔偿商标权利人245万元并取得谅解,同时督促各被告人退出全部违法所得,起诉前被告单位与贵州某公司下属公司达成民事调解。庭审中,公诉人准确发表公诉意见,注重公开庭审法庭教育,充分注重对商标权利人的保护与被告单位生存发展权利之间的平衡。

《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被告人孔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安排他人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承办检察官毛玥称,考虑其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且赔偿注册商标权利人损失并取得谅解,检察机关建议予以从轻处罚。

目前,案件已处理完毕。

通讯员 沐莉敏 王苏燕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 张建波

校对 盛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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